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用按病种支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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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 门诊医疗费用按病种支付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用按病种支付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3号)(具体见附件1)转发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台州医院等19家单位为本市第一批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费用按病种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具体见附件2),定点医疗机构需指定感染性疾病(肝病)科医师作为丙肝按病种支付的主管医师,并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二、参保人员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丙肝,在上述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实行定点就医,由该医疗机构丙肝按病种支付的指定医师为参保患者按照我市门诊规定病种政策办理按病种支付登记备案手续后,纳入丙肝门诊医疗费用按病种支付管理,支付标准按照我市门诊规定病种政策执行,治疗药品和诊疗项目范围按省文件规定执行。 办理登记手续前2019年4月后发生的未刷卡的丙肝直接抗病毒(DAA)药品(具体药品见附件3)、干扰素及符合规定的诊疗项目的费用,参保人员可凭门诊发票原件和病历等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结报。登记前和登记后门诊按病种支付标准合计为4万元,包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支付费用。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扣除患者个人负担部分后,直接根据丙肝按病种支付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三、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与定点零售药店合作,由定点医疗机构指定一家统筹区内的定点零售药店作为合作药店,通过信息共享和处方流动,为参保患者提供便捷的配药服务。合作药店名单应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参保患者凭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到合作药店购药,发生的丙肝直接抗病毒(DAA)药品费用,在药店系统完成改造应实现“一站式”刷卡结算,医保基金报销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店结算,纳入定点医疗机构丙肝按病种支付标准核算范围。 四、参保患者确因疾病需要转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经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后,方可转诊。在转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丙肝门诊医疗费用,包括转入医院开具外配处方到定点药店购买丙肝直接抗病毒(DAA)药品费用,计入转出定点医疗机构丙肝按病种支付标准核算范围。参保患者自行到其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或未经转诊自行到其他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丙肝门诊医疗费用不纳入丙肝按病种支付标准范围,须由个人承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五、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丙肝按病种支付标准和协议管理情况,按照“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原则,在与定点医药机构月结算时,丙肝按病种结算费用先按项目付费方式拨付,整个治疗疗程结束(根据备案时丙肝指定医师填写的治疗结束时间)后按单例医疗费用进行清算,医保基金支付总金额=40000元-参保人员已支付给定点医药机构个人负担的费用-参保人员登记前发生的病种范围内的总费用-备案后参保人病种范围内零星报销总费用。
1.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用按病种支付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3号) 2.第一批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用按病种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3.丙肝直接抗病毒(DAA)药品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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