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2019291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19-06-28  09:19 信息来源: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姜渭委员:

你在台州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免缴对象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第2019291号)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积极探索精准扶贫新机制,发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进一步构建我市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18〕18号)和《台州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台政办发〔2018〕79号)精神,我局起草了《台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免缴对象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经台州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出台。

一、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

本市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地财政承担的以下人员: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和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待遇保障

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免缴对象因疾病或非第三方负担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理部分医疗费用,其中特困人员按90%的比例予以支付、其他人员按50%的比例予以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

自理部分医疗费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需个人自理部分费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需个人自理部分费用。

(三)筹资办法

筹资标准按照当年免缴对象自理部分医疗费用实际报销发生的金额确定,所需资金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个人不缴费。

(四)承办方式

城乡居民医保免缴对象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由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自行办理,也可以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方式进行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承办须遵循保本微利和风险防控的原则,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通过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各县(市、区)在年度终结后,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根据中标合同的约定与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清算。

(五)实行时间

2019年7月1日起实行。

二、建立意义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免缴对象补充医疗保险既是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需要,也是精准医保扶贫的重要举措。从制度建设层面上讲,补充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补充与延伸,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破解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障碍和困难,有利于促进由支付保障向服务保障和资源配置转变,形成更高层次的保障体系。从群众需求角度上讲,补充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基本医疗保险难以解决的临床必需、疗效精准的贵重药品、医用耗材的自理费用,切实解决贫困人员有病不敢医、有药不敢用的切肤之痛,有利于缓解贫困人员的就医压力,提高生活质量。

三、预期成效

针对我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贫困人群在重大疾病医保报销中仍需自理较大数额医疗费用,导致医疗支出型贫困,通过开展精准扶持,完善扶贫方式,为我市约16.42万城乡居民免缴对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性保险,增强抵御风险能力,防范因病或意外事故致贫返贫风险。预计全市全年度享受待遇人数40840人,为特殊贫困群体减少医疗支出1337.55万元。

感谢你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人:李  峰

联系电话:88513302                 邮  编:3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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