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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台州市公立医疗机构第一批药品联合采购续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17  16:06 信息来源: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公立医疗机构、相关生产及配送企业:

按照《台州市公立医疗机构第一批药品联合采购实施细则》、《关于执行台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联盟中成药联合采购成交结果的通知》要求,为确保药品联合采购工作有序衔接,保证人民群众使用中标药品的延续性,现就做好续标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执行范围

台州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

2019年台州市公立医疗机构第一批药品联合采购目录。

(三)采购期限

1.2019年台州公立医疗机构第一批药品联合采购中标结果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继续执行,有效期暂定1年。

2.如遇国家、浙江省采购政策变化,按照上级相关政策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二、中标产品续标执行规则

(一)中标产品2019年中标价格高于现行省平台最新联动采购价或医保支付标准的,中标产品中标价格按省平台联动采购价和医保支付标准的低值执行。

(二)中标产品2019年中标价格高于省内其它地区采购价格的,中标产品生产企业应于9月25日前主动向台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联盟办公室申报,并承诺按最低价格执行。逾期未申报的,一经查实取消中标资格。

(三)生产企业无法按中标价格、低值价格或其他地区最低价格供货的,生产企业应于9月25日前主动向台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联盟办公室提出书面撤标申请。

(四)省平台停止(或暂停)在线交易的中标产品,停止(或暂停)执行中标结果。

三、无中标产品的竞价单元增补处理规则

联合采购目录中无中标产品的竞价单元或因生产企业申请撤标导致竞价单元无中标产品的,按以下原则增补非中标产品:

(一)以2019年联合采购期间采购联盟办公室采集的省平台联动采购价作为基准价,现省平台最新联动采购价较基准价降幅大于10%及以上的产品,生产企业可以向台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联盟办公室书面提出增补申报。

(二)续标期间设两次增补申报机会,截止日期分别为2020年12月15日及2021年6月15日。

(三)同一竞价单元增补品规不超过2个。如果一个竞价单元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品规申报的,按照《台州市公立医疗机构第一批药品联合采购实施细则》(台药采联[2019]1号)中比价原则进行择优选用。

(四)台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联盟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处理,并形成拟增补入围结果,经台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联盟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结束后予以公布。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续标目录一经发布,不再接受生产企业撤标。

(二)采购周期内如遇省平台调整联动采购价、医保支付标准或省内其它地区采购价格下调的,按下调价格低值重新确定中标价格。

(三)本通知由台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联盟负责解释。

(四)生产企业书面申请材料邮寄至浙江省台州医院药剂科临床药学室(浙江省临海市西门街150号)。联系人:孙渊,联系电话:0576—85199450,邮编:317000。


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台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联盟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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