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30  16:02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 年)〉的通知》精神,现就我省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 年)》(以下简称《2021 年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 年药品目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中被调出的药品同步调出我省基金支付范围。原我省增补药品消化工作另行通知。

二、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限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协议期内国谈药品各地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医保支付标准有“*”标志的,各地医保和人力社保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三、省级招采部门要在 2021 年 12 月底前将国谈药品在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国谈药品协议期内上市的同通用名同规格药品可直接在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

四、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调整医保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及时发布医保药品目录信息。各地要加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医药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1 年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

五、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要求,及时更新“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名单,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谈药品;加强“双通道”药店管理,切实提升国谈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继续完善国谈药品落地监测机制,按要求定期向省医保局反馈国谈药品使用和支付等方面情况。

六、《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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