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1000MB18037294/2021-00006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1-02-04 |
统一编号: |
ZJJC73-2021-0005 |
有 效 性: |
有效 |
文 号: |
台医保联发〔2021〕6号 |
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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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医疗保障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通病房床位费价格的请示》(路医保〔2020〕23号)收悉。根据病房环境和设施配备情况,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普通单人间为80元/床·日,双人间45元/床·日、三人间40元/床·日。 二、床位费计算以日为单位,一律按计入不计出的办法,即入院当日计算床位费,出院当日不计算床位费。各类床位费不能同日加收。 三、普通病床的基本配置包括独立卫生间、空调、病床、床头柜、座椅(或木凳)、床垫、棉褥、棉被(或毯)、枕头、床单、病员服、热水瓶、废品袋(或篓)等。 四、除收取规定的床位费外,不得另行收取陪人躺椅、病房消毒、医疗垃圾处置、大病历、费用明细清单等费用。使用空调时可加收空调费,采用中央空调的,单人房20元/床·日,双人房10元/床·日,三人及以上7元/床·日,使用空调时每日开放时间不少于10小时。 五、医疗机构应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实行价格公示制度,规范价格行为,自觉接受医保、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七、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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