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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6-25  10:17 信息来源: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一、相关背景

为促进我省“医学高峰”和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于2021年5月21日发文,公布首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77项,在杭省级公立医院从2021年7月1日起试行2年。根据上述通知要求,结合台州实际,在不高于省级公立医院试行价格的前提下,制定台州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

二、主要内容

(一)公布77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各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试行价格,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试行期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

(二)本次新增项目中,属于综合医疗服务类的“一般检查治疗项目”,临床诊疗类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临床手术类项目”,6周岁及以下儿童,,三级公立医院在成人价格基础上加收30%,二级及以下公立医院在成人价格基础上加收25%,其中项目编码12020000300、12040000202、32040000700、32050090100、33000000012、33020090200、33020090300、33130000001、33140002000、33140002100、33140002200、33140002300不加收。

三、适用范围

新增项目适用全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行价格适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五、注意事项

医疗机构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起在其网站、服务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自主定价项目提供服务前应与患者或患者委托人签署书面协议,由患者或患者委托人自愿选择。

六、关键词解释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尚未列入现有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确需单独立项收费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七、新旧政策差异

新增的77个医疗服务项目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未覆盖的新医疗技术或医疗活动,开展本通知规定的新增项目,2021年7月1日起可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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