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卫生局 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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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级有关单位: 现将《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卫生局 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执行。 《药品目录》内药品未经国家或省物价管理部门定价的,其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条 《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支付时区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对限定支付的药品,按《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且符合限定支付范围规定发生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外药品,或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但不符合限定支付范围规定的药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由2种或2种以上的《药品目录》内西药组成的药品,包括含药大输液和复合包装的药品(以下统称复合西药),符合以下3项条件的,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一)组成复合西药的所有独立药品(以下简称组成药),其药品通用名称及剂型均已列入《药品目录》; (二)复合西药的价格不高于所有组成药对应的目录内药品价格之和; (三)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实复合西药品种及其剂型,省物价局核实复合西药的价格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给予药品编号。 复合西药按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支付,个人自理比例参照与主要组成药同类的乙类药品设定。 第七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使用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办法支付: (一)参保人员使用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或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目录内的药品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二)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理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其中省、市对乙类药品自理比例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比例执行,其余乙类药品个人自理比例为3%; (三)参保人员使用中药饮片,除《药品目录》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外,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限于本医疗机构内使用。未经审核同意的自制制剂,在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后使用的,由参保人员自费;未征得参保人员同意使用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自制制剂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制剂批准文号证书; (二)制剂品种名称、规格、剂型、主要成分或处方、处方来源、临床作用、质量标准; (三)价格权限部门审批的价格批件。 第九条 参保人员转外就医或异地定点就医,其用药范围和限定支付范围按医疗费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药品自理比例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当根据合理、必要的原则选择用药: (一)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辨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作用相似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 (二)对《药品目录》内有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应严格掌握适应症,有疗程限定的药品实行备案; (三)鼓励医师优先选择甲类药品、口服常释剂型的药品,控制不必要的输液治疗; (四)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五)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进行相应的处罚; (六)确需使用自费药品的,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亲属同意。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当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及参保人员病情确定药品的使用量,并按以下原则掌握配药量: (一)参保人员门诊就医用药,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天量,一般慢性病不超过15天量,纳入特殊病种的疾病或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糖尿病、精神病、慢性肝炎及其他需终身服药的长期慢性病不超过1个月量;中药饮片不超过14帖; (二)参保人员住院出院需带治疗药品的,不超过15天量; (三)一个疗程少于本条第(一)、(二)规定天数的,不得超过一个疗程用量; (四)《药品目录》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品,参保人员可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 参保人员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一般门诊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十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药品使用情况监测分析体系,对参保人员各类药品用量和各项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对用量大、费用支付多药品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医疗过程中药品滥用行为的控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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