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药品自理比例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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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26号)要求,现就统一全市医保药品自理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 年版)》中甲类药品不设定个人自理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中乙类药品设定一定的个人自理比例,其中进口的胸腺肽、重组人生长激素、α-干扰素、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α-2b] 个人自理比例为20%,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个人自理比例为10%,腹膜透析液个人自理比例为0%,其余乙类药品个人自理比例为3%,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各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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