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核定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新院区)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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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要求核定新院区普通病房床位费价格的请示”(台二医[2016]5号)悉。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新院区)位于天台县境内,是台州市治疗精神、心理疾病的公立非营利性三级乙等精神病专科医院。根据医院病房环境、设施配备情况,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床位费计算以日为单位,一律按计入不计出的办法,即入院当日计算床位费,出院当日不计算床位费。各类床位费不能同日加收。 三、普通病床的基本配置包括病床、床头柜、座椅(或木凳)、床垫、棉褥、棉被(或毯)、枕头、床单、病员服、热水瓶、废品袋(或篓)等。 四、除收取规定的床位费外,不得另行收取陪人躺椅、病房消毒、医疗垃圾处置、大病历、费用明细清单等费用。使用中央空调时可加收空调费,单人房20元/床.日,双人房10元/床.日,三人及以上7元/床.日;使用壁挂式空调可加收空调费5元/床.日,病房使用空调时每日开放时间不少于10小时。 五、为满足部分人群的特殊需要,医院可按不高于实际床位数10%的总量开设特需病房,特需病房的价格由医院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特需病房的具体内容和条件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有关规定执行。特需病房应在医院显著位置公布房号、病区及价格。 六、请你院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实行价格公示,规范价格行为,自觉接受价格、卫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七、本通知自医院按规定搬迁之日起执行。 附: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新院区)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4月25日 附件 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新院区)普通病房床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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