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临海市第一、二人民医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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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准临海市第一、二人民医院床位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及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10]239号)规定,鉴于医院新增和改造了部分病房,并考虑医疗成本上涨等因素,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经成本核算,市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将重新核定的临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病房床位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了临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病房床位费标准(详见附件)。走廊加床床位费标准为15元/床.日。各医院可根据本院病房的建设年代、设施配备及患者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允许下浮收费标准。床位费计算以天为单位,一律按计入不计出的办法,即入院当天计算床位费,出院当天不计算床位费。各类床位费不能同日加收。 二、各医院除收取规定的床位费外,不得另行收取病房消毒、医疗垃圾处置、大病历、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费用。使用中央空调时可加收空调费(走廊加床除外),空调费标准为单人房20元/床.日,双人房10元/床.日,三人及以上7元/床.日,每天开机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 三、为满足部分人群的特殊需要,各医院可按不高于实际床位数10%的总量开设特需病房,特需病房的价格由各医院自主确定,报同级价格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特需病房的具体内容和条件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有关规定执行。特需病房必须在显著位置公布房号、病区及价格。特需病房和保健病房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列入医保报销范围。 四、各医院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床位费标准,并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实行价格公示,规范价格行为,自觉接受价格、卫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临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 附件二、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病房床位费标准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5月21日 附件一: 临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
附件二: 临海市第二人民医院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
临海市第二人民医院保健科病房床位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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