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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明确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7-21  16:15 信息来源: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提升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障待遇,加快构建育儿友好型社会,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助力“浙有善育”

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2年7月2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箱:610722834@QQ.com

2.通讯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143号,台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医药处,邮编318000

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21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7号)精神,加快构建育儿友好型社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由个人缴费,缴费基数与《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1版)>的通知》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费率确定为0.5%。生育津贴计发以生育时间为准,基数口径与上年度缴费基数保持一致,若无上年度缴费基数,参照全市灵活就业人员计发基数执行。

二、明确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含产前检查、计划生育等医疗费用)按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执行,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列支,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给予报销,其中门诊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纳入普通门诊报销;住院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设起付线,不分“甲类”和“乙类”,不列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住院累计范围,不纳入住院累计次数。

三、明确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在职职工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前在台州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可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若未在台州市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的,待其缴费满后进行回溯支付,支付时参保人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正常参保。

四、明确特殊情形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退休后或法定退休年龄后生育、计划生育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在退休后或法定退休年龄后生育的,不享受生育津贴;在退休前生育的,办理退休时其生育保险未在台州市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的,不享受生育津贴;在法定退休年龄前生育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生育保险未在台州市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的,不享受生育津贴。

在职男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未就业配偶生育当月前,男职工生育保险已在台州市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其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五、明确将癫痫、儿童孤独症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

将癫痫、儿童孤独症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其在门诊治疗特殊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医保年度为一个结算周期,计入当年度住院最高可报费用内,不设起付线。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项按照浙医保联发﹝2022﹞7号文件规定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2022年7月1日前生育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按我市原生育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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