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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06  15:14 信息来源: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台州湾新区社发局、财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7号)精神,加快构建育儿友好型社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具体人数详见附件)。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由个人缴费,缴费基数与《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1版)>的通知》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费率确定为0.5%。生育津贴计发以生育时间为准,基数口径与上年度缴费基数保持一致,若无上年度缴费基数,参照全市灵活就业人员计发基数执行。

二、明确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含产前检查、计划生育等医疗费用)按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执行,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列支,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给予报销,其中门诊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纳入普通门诊报销;住院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设起付线,不分“甲类”和“乙类”,不列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住院累计范围,不纳入住院累计次数。

三、明确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在职职工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前,在台州市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的,可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若未在台州市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的,待其连续缴费满后进行回溯支付生育津贴。申领支付时,参保人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处于正常享受状态。

四、明确特殊情形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退休后或法定退休年龄后生育、计划生育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在退休后或法定退休年龄后生育的,不享受生育津贴;在退休前生育的,办理退休时其生育保险未在台州市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的,不享受生育津贴;在法定退休年龄前生育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生育保险未在台州市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的,不享受生育津贴。

在职男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未就业配偶生育当月前,男职工生育保险已在台州市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其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五、明确将癫痫、儿童孤独症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

将癫痫、儿童孤独症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其在门诊治疗特殊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医保年度为一个结算周期,计入当年度住院最高可报费用内,不设起付线。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项按照浙医保联发﹝2022﹞7号文件规定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2022年7月1日前生育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按我市原生育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2022年台州市生育保险扩面情况

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7日


附件

2022年台州市生育保险扩面情况

区域

市本级

椒江区

黄岩区

路桥区

临海市

温岭市

玉环市

天台县

仙居县

三门县

人数(人)

9917

33247

44532

38156

63271

79877

28723

45635

22710

24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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