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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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执法机构名称:基金监管处 办公地址:台州市东环大道145号 二、执法人员 见附件1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八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三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 四、执法程序 见附件2 五、救济渠道 1.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2.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2.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3.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4.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5.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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