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第二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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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42号)、省医保局《关于开展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治理(第二批)的通知》(浙医保发〔2024〕33号)精神,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推进地区间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相对均衡,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4年12月20日起,下调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胃泌素释放肽前体测定”和“复合前列腺特异性抗原(CPSA)测定”2个项目价格(详见附件),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及时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信息更新维护工作,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情况,督促医疗机构严格落实相关规定。 三、要密切关注治理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 附件:台州市第二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明细表 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4日 附件 台州市第二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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