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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药价格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28  11:20 信息来源: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市级各公立医院:

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3]179号)文件精神,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现将台州市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药价格调整实施方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实施范围

台州市市级公立医院全部列入改革范围。包括台州恩泽医疗中心(集团)下辖的台州医院、台州市中心医院、路桥医院和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台州市公共卫生医学中心(台州市传染病医院)、台州市妇保院(台州市妇保所)。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市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工作目标是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建立新型补偿机制;体现医技合理价值,平衡区域价格水平;合理控制医药费用。

(一)综合改革,配套同步。市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必须与医保、财政、卫生、医院管理等综合改革政策配套同步实施;医药价格改革中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必须与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同步实施。

(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增加的总量不超过药品零差率销售减少的差价总量,合理控制市级公立医院患者门诊和出院均次费用。

(三)差价比价,统筹兼顾。不同等级、市县级医院间保持合理差价,各服务项目之间保持合理比价,体现收费项目之间的技术劳务价值关系。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市级各公立医院销售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按实际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并实行最高指导价格管理。

1. 诊查费(含挂号费、药事服务费):普通门诊诊查费调整为10元/次,方便门诊诊查费为5元/次。专家门诊诊查费调整为副高三甲医院16元/次、三乙医院14元/次;正高三甲医院20元/次、三乙医院16元/次;省级名老中医三级医院28元/次;国家级名老中医三级医院58元/次;住院诊查费调整为三级医院15元/日;其他诊查费作相应调整。

2. 护理费:特级护理调整为三甲医院6元/小时、三乙医院5元/小时;等级护理调整为三级医院20元/日;其他护理费作相应调整。

3. 治疗费(包括病理检查、精神心理卫生检查、康复检查评定收费):按现行标准的30%幅度内调整。口腔科治疗、血液及淋巴系统治疗、物理治疗与康复项目在现行标准的10%幅度内调整。放射治疗、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连续性血液净化、血液病毒灭活等项目价格不作调整,自费项目原则上不作调整。

4. 手术费(包括中医特有诊疗项目):按现行标准的35%幅度内调整,口腔手术按现行标准的15%幅度内调整。

5. 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医疗服务最高指导价标准中涉及调价的检查费、化验费项目收费作相应调整。

6. 床位费、检验费、大型仪器治疗费等医疗服务价格不作调整。

具体调整的项目和价格详见附表,其他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在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台州市卫生局“台州卫生网”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市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市级各公立医院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加强与卫生、财政、医保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优化服务流程,完善便民服务措施,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合理疏导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加强跟踪监测。改革实施后,市级各公立医院要密切关注跟踪改革政策实施情况,及时开展政策评估,不断完善改革措施。各地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五、执行时间 

本方案从2013年12月31日24时起执行。医药价格改革期间,国家有关政策调整的,统一按国家政策执行。


附表:市级公立医院改革医疗服务最高指导价格表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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