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路有保 您问我答|(第十期) 我医保卡里的钱到底能不能给亲人买药?
发布日期:2024-10-28  15:28 信息来源: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为持续加大医保政策公开力度,提升群众对于医保政策知晓率、感知率,台州医保推出“医路有保 您问我答”栏目,定期针对群众高频问题答疑解惑,帮助大家厘清办事难点,理顺办事流程。

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这种小忙不能帮,冒用他人医保卡会被处罚!》文章之后,得到了很多网友的关注,今天我们就来进一步讲解政策,希望能解答大家的疑问。

问:我医保卡里的钱可以给家人用吗?

答:如果您说的职工医保卡里的钱是指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的话,这是可以的。参加了职工医保后,通过办理职工医保个人历年账户“家庭共济”,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以授权给已参保的近亲属使用在定点医药机构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个人缴费,以及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

举个例子,李明的儿子李小明生病了,李小明就医购药需要个人负担100元。李明职工医保个人历年账户里还有余额,办理家庭共济后,李小明就可以使用李明职工医保个人历年账户里的钱支付这100元,这就是家庭共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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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办理“家庭共济”?

答:参保人(一般是共济人)可通过浙里办APP“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历年账户家庭共济”功能模块,实现线上办理;操作智能设备困难的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至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由工作人员辅助完成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绑定。

问:只要是家庭成员就可以使用“家庭共济”吗?

答:不是。只有办理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家庭成员才能享受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政策。

例如李明的妈妈、儿子和岳父都参加了职工医保,而且个人历年账户都有余额。其中只李明绑定了他儿子的家庭共济,李明只能用儿子个人历年账户的余额进行费用的支付。妈妈的账户因为没有办理职工医保个人历年账户家庭共济不能用于共济支付。岳父不属于家庭共济成员的范畴,不能办理家庭共济。

职工医保参保人医保卡里的个人历年账户资金是可以给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使用的,但必须符合前提:实行家庭共济的近亲属为浙江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适用对象为本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本人近亲属。同时需要注意:一是家庭共济成员不包含配偶的父母;二是被共济人不能享受共济人的医保报销待遇,即您可以把个人历年账户里的钱给您的父母使用,但是父母看病能报多少还是要依据他们所参加的医保制度来,参加职工医保的,享受职工医保的相应待遇;参加居民医保的,享受居民医保的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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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办理“家庭共济”后,就医购药应该使用谁的医保卡?

答: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近亲属应持本人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等有效凭证就医。家庭共济政策“共济”的是职工医保参保人医保卡个人账户的钱,而非医保卡本身。医保遵循的原则是“本人参保,本人享受待遇”。家庭共济后该原则不变,参保人依然用自己的医保卡看病就医,按规定享受本人的医保待遇。通俗的理解,钱可以共济,卡不能共用。这样就可以减少很多误会。

问:不使用本人的医保卡就诊会有什么后果?

答:不使用本人医保卡进行挂号就医是“冒名就医”,轻则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重则构成违法犯罪。

所谓“冒名就医”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医保凭证,在定点医药机构挂号就医并享受医保结算待遇,以此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这里面的“他人”,指的是非参保人本人的其他任何人,就包括了未按要求办理“家庭共济”的家庭成员。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第四十一条也明确指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造成医疗基金损失的,还应当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涉及金额较大、情节严重,还会构成诈骗罪。

比如安徽徐某,使用他人医保卡在某医院就诊购药,并享受他人的门诊慢性病报销待遇,骗取医保统筹基金12万余元,并将药品二次销售获违法所得1.5万余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徐某的行为不仅属于“冒名就医”,还构成了犯罪,法院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做出判决。

切记: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的钱可以共济,但任何人的医保卡都不能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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