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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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2月12日 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护理服务管理,提高护理服务质量,根据《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供给规范》(DB33/T2430—2022)、《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台政办发〔2024〕25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包含为长护险护理服务对象提供的护理服务内容、护理服务供给、护理服务质量管理规范、护理服务监督检查等方面。 第二章 护理服务内容 第三条 长护险护理服务内容是指为长护险护理服务对象提供的基本生活照料。 第四条 长护险生活照料护理服务项目分为六大类,共42项。分别为清洁卫生类、营养摄取类、排泄护理类、移动舒适和安全护理类、生命体征观察与护理类、用药指导类(具体项目见附件1),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清洁卫生类:包括整理床单位、为卧床护理对象更换被单、面部清洁、梳头、理发/剪发、剃须、口腔清洁/护理、洗发、指/趾甲护理、手足清洁/护理、耳部护理、沐浴(盆浴、淋浴)、温水擦浴(床上擦浴)、使用洗澡机沐浴、协助更衣(更换上衣/裤子)、会阴清洁/护理。 (二)营养摄取类:包括协助进食/水、床上进食、鼻饲。 (三)排泄护理类:包括协助如厕、尿垫纸尿裤更换、失禁护理、床上使用便器、开塞露通便、人工取便、集尿袋更换、人工肛门便袋护理。 (四)移动舒适和安全护理类:包括翻身叩背排痰、协助床上移动、借助器具移动(含协助轮椅移动)、协助床椅转移、冰袋使用、冷湿敷、温水乙醇擦浴、压力性损伤的预防护理、关节活动练习、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安全保护带使用。 (五)生命体征观察与护理类:包括生命体征监测(T、P、R、BP)、吸氧。 (六)用药指导类:包括药物管理、口服给药。 第三章 护理服务供给 第五条 提供长护险护理服务的机构为台州市内各县(市、区)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质,具备长期护理服务能力的,且经评估后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长护协议),为长期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其他符合长期护理服务条件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等(以下简称定点长护服务机构)。 第六条 提供长护险护理服务的人员(以下简称定点长护服务人员)为受聘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持有效养老护理员证等相应资质的专业护理服务人员。 定点长护服务人员开展长护险护理服务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提供的服务项目应与自身资质要求相匹配; (二)遵守护理服务职业道德,保护服务对象隐私; (三)提供服务时应注意个人卫生、服饰整洁,做到语言文明、态度热情、细致周到、操作规范。 第七条 长护险护理服务对象为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或因年老失能,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长护险参保人员。 第八条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应在长期护理服务专区提供24小时无间断服务;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每周上门服务次数应不少于2次,且每次上门服务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 第九条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应按照《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时间及频次标准》(附件2)要求为护理服务对象提供护理服务;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应根据护理服务对象的实际护理服务需求,与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商议后制定《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计划》(附件3),提供必要的、适宜适度的护理服务,护理服务项目的时间以及频次可参考《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时间及频次标准》,原则上可每月调整一次,调整后次月生效。 护理服务计划制定或调整后,需由护理服务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护理服务计划须报备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后方可执行;未制定符合要求的服务计划或未按服务计划进行所产生的护理服务费用,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章 护理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第十条 长护险护理服务质量管理规范是指为护理服务对象提供的护理服务项目应当符合的基本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服务条件、服务流程、服务注意事项等。 第十一条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护理服务时,应规范操作,保证服务质量。提供的护理服务时间以及频次应不低于《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时间及频次标准》要求,服务标准按照《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生活照料护理服务供给规范》(附件4)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在开展服务时积极运用人脸识别、实时定位、水印相机、声纹技术、红外线热成像等进行全程有效的护理服务管理,并在信息系统内做好登记工作。定点长护服务人员每次服务开始前和结束后需进行打卡签到,并如实记录所提供的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与长护险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根据长护险护理服务时间标准确定本机构的服务项目价格标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费用清单制度。规范服务行为,主动公开服务场所、规模、人员,以及服务内容、收费价格、服务标准等基础信息。 第五章 护理服务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强化监管,按照《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细则(试行)》《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协议》等要求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开展审查核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审查核查。 第十五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发现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护理服务行为存在违规现象或护理服务费用结算存在问题的,应根据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 (一)公开通报; (二)约谈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暂停新增长护险护理服务对象; (四)暂停或者不予拨付长护险基金; (五)追回已支付的违规长护险费用; (六)中止相关责任方(人员)提供涉及长护险基金使用的服务; (七)中止或者解除长护协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台州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国家、省有相应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附件:1.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生活照料护理服务项目 2.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时间及频次标准 3.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计划 4.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生活照料护理服务供给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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