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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超声检查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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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3日,台州市医疗保障局、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超声检查、综合诊查、康复、精神治疗、麻醉、血液系统、美容整形、物理治疗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台医保联发〔2026〕2号),现就有关政策情况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根据国家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落地要求和《浙江省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规范整合超声检查、综合诊查、康复、精神治疗、麻醉、血液系统、美容整形、物理治疗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对医保支付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24〕15号)、国家医保局关于上述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立项指南文件、《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超声检查、综合诊查、康复、精神治疗、麻醉、血液系统、美容整形、物理治疗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5〕33号)、《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按照“服务产出为导向”的基本原则,对照国家立项指南映射关系和预期治理目标,规范整合我市超声检查、综合诊查、康复、精神治疗、麻醉、血液系统、美容整形、物理治疗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删除“挂号费”等509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完善“计算机图文报告”等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和支付政策总体平移的原则,将177个价格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中,“A型超声检查”等126个项目按照甲类管理;“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常规)”等51个项目按照乙类管理。 四、适用对象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政策适用于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五、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2026年3月20日起执行。 六、关键词解释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医疗服务收费的基本单元,是医疗服务计价、执行、评价的基础。 七、新旧政策差异 将我市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整合为国家超声检查、综合诊查、康复、精神治疗、麻醉、血液系统、美容整形、物理治疗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落地,并同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该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原价格政策及医保支付政策废止。 八、解读单位、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单位: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陈丽 联系电话:0576-885133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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