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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建立慢性病门诊医保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9-02-27  10:06 信息来源: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为推进“健康台州”建设,提高群众慢性病保障水平,规范慢性病门诊处方管理,方便慢性病患者配药取药,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草拟了《关于建立慢性病门诊医保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背景

慢性病患者是医疗保障制度重点保障对象。目前,我市慢性病处方用药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近年来,随着我市人口老龄化加剧,慢性病人数增长较快,医疗技术水平发展迅速,许多慢性病能够通过药物实现长期稳定控制,定期复查间隔时间可适当延长,使得调整相关处方管理和医保报销政策有了可能。为进一步方便慢性病患者配药取药,减轻慢性病患者经济负担,经研究,市医疗保障局等3部门决定建立慢性病医保管理制度。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慢性病病种管理制度

1.慢性病病种范围。结合我市慢性病疾病谱情况,将高血压、糖尿病2种疾病纳入我市慢性病病种门诊管理范围。

2.病种适用对象。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诊断患有慢性病病种疾病的,可纳入慢性病病种门诊管理。

3.病种治疗范围。慢性病病种的治疗范围参照我市特殊病种门诊规定的相对应的治疗范围。

(二)建立慢性病病种连续处方管理制度

1.开具连续处方的医疗机构。已纳入我市医保定点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慢性病诊疗规范的条件和参保人员的需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签约责任医生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二级、三级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专科建设需要,由医院确定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资格的医生。

2.处方时限。纳入慢性病病种范围的病种,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最多放宽到12周。患者可以在前次同种慢性病处方剩余用药量不超过7日(含)内提出再次配药申请。

3.处方风险控制。医生在开具慢性病长期处方时,要谨慎评估疾病风险,严格把握适应指征,明确告知申请患者慢性病连续处方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对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在其就诊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并要求本人在处方申请栏上签字同意;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在其就诊时应由直系亲属或相关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在处方申请栏上签字同意。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不适反应的,应及时到开具处方处复查就诊。

4.处方收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每次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时,只收取一次门诊诊查费。

201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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