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1000MB18037294/2019-00031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布机构: |
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19-02-27 |
统一编号: |
ZJJC73-2019-0001 |
有 效 性: |
有效 |
文 号: |
台医保发〔2019〕45号 |
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建立慢性病门诊医保管理制度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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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提高群众慢性病保障水平,规范慢性病门诊处方管理,方便慢性病患者配药取药,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慢性病病种管理制度 1.慢性病病种范围。结合我市慢性病疾病谱情况,将高血压、糖尿病2种疾病纳入我市慢性病病种门诊管理范围。 2.病种适用对象。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诊断患有慢性病病种疾病的,可纳入慢性病病种门诊管理。 3.病种治疗范围。慢性病病种的治疗范围参照我市特殊病种门诊规定的相对应的治疗范围。 二、建立慢性病病种连续处方管理制度 1.开具连续处方的医疗机构。已纳入我市医保定点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慢性病诊疗规范的条件和参保人员的需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签约责任医生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二级、三级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专科建设需要,由医院确定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资格的医生。 2.处方时限。纳入慢性病病种范围的病种,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最多放宽到12周。患者可以在前次同种慢性病处方剩余用药量不超过7日(含)内提出再次配药申请。 3.处方风险控制。医生在开具慢性病长期处方时,要谨慎评估疾病风险,严格把握适应指征,明确告知申请患者慢性病连续处方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对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在其就诊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并要求本人在处方申请栏上签字同意;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在其就诊时应由直系亲属或相关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在处方申请栏上签字同意。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不适反应的,应及时到开具处方处复查就诊。 4.处方收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每次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时,只收取一次门诊诊查费。 三、工作要求 1.慢性病门诊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相关部门要密切沟通,协同推进。医疗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医保智能监管平台,提升医保服务保障能力;加快完善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政策。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慢性病连续处方及相关外配处方的规范管理,强化慢性病医疗质量监管,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给保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 2.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主要慢性病药品费用支出的监管,定期对统筹区内医保基金支出和用药量排名前十位的门诊慢性病药品进行排序,科学分析,杜绝医保药品滥用和医保基金浪费。要将慢性病连续处方管理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年底要对相关医药机构慢性病管理情况开展协议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考核体系,引导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慢性病医疗服务。 3.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医生医疗服务,履行到位慢性病门诊用药管理,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原则,按病情需要控制患者用药量,尽量减少慢性病药品浪费。 4.请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确保政策精准落地,全面贯彻执行,扎扎实实做好医保工作,切实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让参保人员切实感受到更加优质、透明和高效的医保管理服务。 本通知从201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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